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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行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周杨与盐城市大丰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杨,盐城市大丰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03行初253号原告周杨,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166号。法定代表人商明星,该局局长。原告周杨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国土资源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杨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杨负担。审 判 长  郝月代理审判员  宋君代理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