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宏伟申请执行李忠生段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伟,李忠生,段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834号申请人:李宏伟,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兴城市沙后所镇被执行人:李忠生,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城市曹庄乡身份证号码:211481197101231011被执行人:段素霞,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城市曹庄乡李宏伟申请执行李忠生,段素霞买卖合同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辽1841民初第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宏伟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841民初第941号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兵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