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牟小波与范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小波,范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牟小波,男,生于1986年8月19日,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范增,男,生于1988年9月7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牟小波与范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范增有位于泸州市纳溪区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范增所有的位于泸州市纳溪区百梯房屋。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克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