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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芦宝祥与黄峰俭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宝祥,黄峰俭,张环环,潘玉华,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309号申请执行人:芦宝祥被执行人:黄峰俭被执行人:张环环被执行人:潘玉华被执行人:张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宝祥与被执行人黄峰俭、张环环、潘玉华、张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恢复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峰俭、张环环、潘玉华、张娟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4)夏民初字第51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峰俭、张环环、潘玉华、张娟应偿还原告芦宝祥借款本金81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黄峰俭、张环环、潘玉华、张娟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潘玉华楼房一处、黄峰俭车辆,被执行人张环环、张娟现无法取得联系且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希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