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芦宝祥与黄峰俭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宝祥,黄峰俭,张环环,潘玉华,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309号申请执行人:芦宝祥被执行人:黄峰俭被执行人:张环环被执行人:潘玉华被执行人:张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宝祥与被执行人黄峰俭、张环环、潘玉华、张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恢复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峰俭、张环环、潘玉华、张娟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4)夏民初字第51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峰俭、张环环、潘玉华、张娟应偿还原告芦宝祥借款本金81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黄峰俭、张环环、潘玉华、张娟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潘玉华楼房一处、黄峰俭车辆,被执行人张环环、张娟现无法取得联系且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希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