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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金涛与高玉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195号之一原告:许金涛,男,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现住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广,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玉满,女,汉族,1981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任丘市。原告许金涛诉被告高玉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金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玉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金涛撤回对被告高玉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保全费1760元,由原告许金涛负担。审判员  胡香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信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