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2民终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开雄、黎春容与海南省国营南田农场、三亚新海裕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开雄,黎春容,海南省国营南田农场,三亚新海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民终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开雄。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春容。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国营南田农场。法定代表人:刘兴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新海裕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乃坤。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上诉人李开雄、黎春容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省国营南田农场、三亚新海裕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6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开雄、黎春容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开雄、黎春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开雄、黎春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李开雄、黎春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柔翰 
 审 判 员 王晓艳 
 审 判 员 梁 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黄蕾燕
 书 记 员 陈 田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