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285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陆文婷、陆某与马一飞、丁宏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文婷,陆某,马一飞,丁宏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285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陆文婷,女,汉族,1991年5月16日,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陆某。法定代理人:吕小乔,女,汉族,1971年6月9日生,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泰兴市分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马一飞,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丁宏才,男,汉族,1966年1月1日生,住泰兴市。陆文婷、陆某申请执行马一飞、丁宏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泰少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马一飞、丁宏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申请执行人陆文婷、陆某经济损失17063.58元、22063.58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两申请执行人承担440元,两被执行人各承担35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6年11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马一飞、丁宏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10月28日、10月31日、2017年3月27日、7月18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发现并于2017年7月13日分别冻结马一飞在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泰兴黄桥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兴大庆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兴济川支行存款账户(均余额不足),丁宏才在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长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日照岚山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日照市圣岚路营业所、中国农业银行泰兴大庆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兴长征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日照岚山观海路分理处存款账户(均余额不足),2017年7月20日本院依法扣划丁宏才名下银行存款836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分别依法查封马一飞名下苏B×××××汽车、丁宏才名下苏B×××××汽车各一辆(均未能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经对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查封了马一飞与案外人胡金红共有的位于泰兴市泰兴镇国庆新村七区18号楼402室的房产一套,因该房产系被执行人马一飞与案外人胡金红共同共有,且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与该房产的价值相差加大,故对该房产暂不宜处置。2017年4月25日,本院至被执行人马一飞的居住地泰兴市泰兴镇国庆新村七区18幢402室及被执行人丁宏才的居住地泰兴市分界镇跃进居委会323号进行调查,均未发现两被执行人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下落。2017年4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马一飞、丁宏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以及查封的被执行人马一飞名下的房产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告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执行困难,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少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陈建忠审判员 梅 辉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