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余贻明、陈佩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贻明,陈佩玉,余菊香,余贻芳,余永霞,饶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480号申请执行人:余贻明,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陈佩玉,女,194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余菊香,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余贻芳,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余永霞,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饶世勇,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贻明、陈佩玉、余菊香、余贻芳、余永霞与被执行人饶世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