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5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郝慧惠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慧惠,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5民初528号原告郝慧惠,男。委托代理人张昺琨,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吉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芳,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现住山西省榆次区安宁大街73号,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140623198206084532。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慧惠诉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慧惠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慧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慧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郝慧惠负担。审判员 王思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琴(校对人:刘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