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鑫泯与被执行人方肖富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鑫泯,方肖富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163号申请人余鑫泯,男,1967年4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被执行人方肖富呈,男,1995年8月17日生,汉族,昆明市人。申请执行人余鑫泯与被执行人方肖富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初2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肖富呈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人民币99960.00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99960.00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4民初2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