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彭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彭笑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412号原告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贺杰,公司总经理。被告彭笑飞,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彭笑飞存款2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彭笑飞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书记员 赵莹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