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邓星全与黄方现、黄成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星全,黄方现,黄成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708号原告:邓星全,男,1982年10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被告:黄方现,男,1971年5月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被告:黄成恩,男,1963年11月19日生,苗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教师,住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星全诉被告黄方现、黄成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星全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协商好还款事宜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星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星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8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邓星全负担。审 判 长 冯帮奎审 判 员 张兴友人民陪审员 管毓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