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建都与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潘顺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都,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潘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吴建都,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友谊路)。法定代表人黄永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顺海,男,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本院在执行吴建都与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潘顺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建都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51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淼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李锡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