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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辛好学与田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好学,田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辛好学,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被执行人:田工厂,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本院在执行辛好学与田工厂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87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7元,执行费3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进行拘留,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乔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