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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苏州亿千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乐昌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亿千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苏州乐昌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495号原告:苏州亿千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马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66722212。法定代表人:王步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拥军,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乐昌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中路1288号正泰隆国际装备采购中心8号馆820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46783247。法定代表人:宋欢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庆,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亿千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乐昌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苏州亿千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4月,原被告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第5187519号、第7260611号、第5667238号、第5667239号注册商标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款为530万元。原告履行义务将商标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转让价款,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此,原告决定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商标转让协议,被告应将商标返还给原告,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被告将第5187519号、第7260611号、第5667238号、第5667239号注册商标返还给原告,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苏州乐昌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商标转让合同的转让价款为530万元,并且原告主张被告至今没有支付转让价款,也就是说,本案是有明确诉讼标的的知识产权案件,本案诉讼标的为530万元。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基层法院有权管辖诉讼标的200万元以下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超出上述诉讼标的的一审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即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昆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明显违反了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有案件管辖权的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合同纠纷。现原告以被告未支付价款530万元,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商标,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系争议价款即商标转让款为530万元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金额已超过200万元,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苏州乐昌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燕娟审 判 员  徐 华人民陪审员  周 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鸣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