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鼎丰担保有限公司与施国英、庄斌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鼎丰担保有限公司,施国英,庄斌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2578号原告:嘉兴鼎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环城东路333号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81657675N。法定代表人:马妙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樑,浙江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国英,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庄斌潮,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原告嘉兴鼎丰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施国英、庄斌潮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鼎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晓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