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武汉慧雨欣包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武汉慧雨欣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财保70号申请人: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黄陵村。法定代表人:王炎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系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娜,系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武汉慧雨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红焰村。法定代表人:蔡慧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慧雨欣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PZDM201742010000000757)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武汉慧雨欣有限公司名下(农行武汉奓山分理处)等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戴绍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