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3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伟松与戴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松,戴均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3747号原告:徐伟松,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戴均宇,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松与被告戴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徐伟松负担。审 判 员 陈中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凌 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