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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来凤执字第005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洪依、来凤县民兵训练基地长城大酒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依,来凤县民兵训练基地长城大酒店,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武装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来凤执字第00599-2号申请执行人杨洪依,男,生于1962年5月12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城镇居民,住来凤县,委托代理人林春海,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来凤县民兵训练基地长城大酒店(以下简称长城大酒店),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凤中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为:56271597-2。负责人翟阳福,长城大酒店经营者。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来凤人武部),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凤中路20号。法定代表人邓建勋,来凤人武部部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洪依与被执行人长城大酒店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鄂来凤执裁字第00599-1号裁定书裁定追加来凤人武部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3)鄂来凤执字第0062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来凤人武部步行街临街门面17间,于2016年10月15日以(2013)鄂来凤执裁字第0062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长城大酒店内属于其所有的所有物品,对其现有所有物品及装修价值进行评估。经双方同意,于2016年11月21日指定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长城大酒店的装修、物品、设施价值进行评估,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为市场价值807771元,经过来凤人武部和长城大酒店负责人翟阳福核对,确认属于来凤人武部的财产价值为61535元,来凤人武部应清偿的债务金额为746236元。来凤人武部于2017年7月20日支付执行款746236元,申请人杨洪依与另案当事人协商分配,分配金额为164686元,申请人杨洪依承诺放弃要求长城大酒店和来凤人武部支付不足部分的权利。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来凤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少民审 判 员  吴 文代理审判员  李申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