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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5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徐菊华与上海圣龙旅游汽车服务��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菊华,上海圣龙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15854号原告:徐菊华,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婉萍,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圣龙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胡菊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钟晖,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喆,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菊华与被告上海圣龙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龙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菊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婉萍、朱颖,被告圣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菊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其医疗费3,521.49元、营养费2,400元、伤残赔偿金109,614.8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被告圣龙公司赔偿。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5日19时20分许,其乘坐被告圣龙公司的牌号为沪D4XX**大��车在本市地铁外环路停车场中,因起动又制动,致原告受伤,公安机关认定该大客车驾驶员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要求被告圣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圣龙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钱某某系其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本事故,相应赔偿责任由其承担。与事故损伤无关的医疗费不同意赔偿,交通费愿酌情赔偿400元,律师代理费过高。对其他项目及数额同意原告的意见一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原告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第7-11肋骨骨折、第8-9胸椎右侧横突骨折,经治疗共发生医疗费3,493.49元。原告的损伤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原告的右第7-11肋骨骨折,构成XXX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12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30天。原告因此支出鉴定费1,950元。原告系本市非农业户籍居民。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发票、病史、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起事故公安机关作出了被告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故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认定,经审核,与治疗事故损伤产生的医疗费为3,493.49元,应计入赔偿范围。另根据治疗的需要酌定交通费400元。律师代理费系原告通过诉讼寻求法律救济解决纠纷的实际支出,应计入赔偿范围,但数额应在侵权人能预见的范围作必要调整。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综上,原告因本事故损失为��医疗费3,493.49元、营养费2,400元、伤残赔偿金109,614.8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合计128,058.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圣龙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徐菊华128,058.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1.87元,由原告徐菊华负担11.87元、被告上海圣龙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30���(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广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