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张长义、王东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张长义,王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46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任莉。被申请人张长义。被申请人王东玲。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申请人张长义、王东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445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查封登记于张长义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东侧逸翠园-西安(二期)第1幢1单元1层10105号房产(合同登记号Y1107545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11047)房屋一套。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2017)陕0113民初4450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西安市不动产服务登记中心,该中心已协助本院将上述房屋办理保全登记,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民初445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南打印:王亚南校对:王亚南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