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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邗江支行与张爱军、丁永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邗江支行,张爱军,丁永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3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邗江支行,住扬州市文汇西路175-183号,机构代码:69792753-4。被执行人:张爱军,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丁永翠,女,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同上。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邗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00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申请于2017年04月0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及资金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车辆情况等进行了财产调查,除查封了一辆车的档案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以及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并纳入终��案件管理系统单独进行管理的具体事项,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0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绪 萍代理审判员 钱 仁 伟代理审判员 全 庆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