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3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银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玉霞、胡维、南京良玛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栖霞区银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玉霞,胡维,南京良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银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37794-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芦杆圩。法定代表人王方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玉霞,女,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胡维,男,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南京良玛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33911-X,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网板路12号一栋502室。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银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玉霞、胡维、南京良玛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如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玉霞银行存款25192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晓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