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柳一与申文赫、金光虎、沈国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5执恢7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柳一与被执行人申文赫、金光虎、沈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申文赫、金光虎、沈国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一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违约金18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295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117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沈国春的工资18220元及被执行人金光虎的银行存款3576.56元。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金光虎存款4000元及被执行人沈国春工资及银行存款62173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柳一(包括迟延履行金3019元),执行费1174元已由沈国春交纳。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柳一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龙井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