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吕殿文与杜春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殿文,杜春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601号原告:吕殿文,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牙克石市,现住梁山县。被告:杜春江,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吕殿文诉被告杜春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吕殿文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殿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殿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殿文负担。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儒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