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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吕殿文与杜春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殿文,杜春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601号原告:吕殿文,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牙克石市,现住梁山县。被告:杜春江,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吕殿文诉被告杜春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吕殿文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殿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殿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殿文负担。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儒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