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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文双与长春市根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双,长春市根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715号原告:刘文双,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长春市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举,长春市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春市根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科技城2D-12B段。原告刘文双与被告长春市根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文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文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文双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文双负担。审判员  许勇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