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6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生于1973年9月,汉族,住淅川县厚坡镇唐湾村楚家组**号。被执行人:唐某,女,生于1990年7月,住淅川县厚坡镇唐湾村唐湾组***号。申请人杨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淅厚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淅厚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洪照执行员 : 谢 正执行员 :郭胜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张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