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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204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伟,曾用名赵宏伟,男,1981年9月8日出生于赤峰市红山区,蒙古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赵伟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涛、白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9日14时许,在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昭君宾馆门前,被告人赵伟与被害人韩某车辆与行人之间的避让问题引发纠纷,被告人赵伟将韩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韩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和二级。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赵伟向公安机关自首。庭审中查明,被告人赵伟对犯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供认不讳。庭审前被告人赵伟与被害人韩某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赵伟已赔偿被害人韩某经济损失55000元,韩文撤回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赵伟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出具的病例,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红)公(司)鉴(伤)字[2016]第3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住院病历及收据,户籍信息、被告人赵伟的供述及收条、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伟因琐事殴打被害人韩某,并造成其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韩文的身体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伟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