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6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董佳与赵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佳,赵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6079号原告董佳,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职工,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赵国栋,男,1983年11月18日生,汉族,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区公安局民警,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董佳诉被告赵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巧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佳、被告赵国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佳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1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2月14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向,并伴有暴力倾向。双方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此,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国栋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不实,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1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婚前感情较好,2016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主张与被告经常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提交被告的《精液动态分析报告单》,欲证实被告精子存活率存在问题,但被告称该报告单系前期所做,后其进行检查时已经正常。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提交《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及照片,证实原、被告及原告之父在2017年7月11日同游厦门,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精液动态分析报告单、《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及照片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原告提交的《精液动态分析报告单》不能证实其主张,且原、被告于2014年11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础,的关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资金往来(全渠道)信息结果表证实,且原告主张2015年4月12日借条约定的50000元借款由其以现金形式给付,不违反生活常理,本院对原告给付被告借款25万元予以确认。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理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的10万元本金应予以扣除。2015年4月12日借条中左下角的“5分”无法证实系原、被告就借款利率的约定,就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1月8日的借条并未约定利率,故此,原告自认被告给付的16000元利息应从原告主张的本金中扣除。综上,被告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共计134000元。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两份借条均未约定借款期限,故此,利息应从2016年12月5日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菊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林朋借款本金134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最高不超过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100元,保全费1470元,公告费900元,原告韩林朋负担437元,被告杨菊廷负担6033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巧灵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