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四川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672号原告:四川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遂州北路558号益和苑3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309469632X。法定代表人:谭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凤,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帅,男,汉族,1986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四川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皓安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屈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