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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52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明慧与被申请人陈正龙 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噶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噶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慧,陈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噶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2523执3号申请执行人周明慧,女,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藏阿里地区,证件号码51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黄志雄,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被执行人陈正龙,地址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周明慧与陈正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噶尔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正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明慧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正龙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正龙现有财产目前不宜进行强制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周明慧与被执行人陈正龙已达成和解协议,进行分期付款,故本院对该案件作如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达拉次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