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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秦四涛与张桂龙、庞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四涛,张桂龙,庞晓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834号原告:秦四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德鹏,莒县刘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桂龙。被告:庞晓辉。原告秦四涛与被告张桂龙、庞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秦四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四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秦四涛负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存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