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秦四涛与张桂龙、庞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四涛,张桂龙,庞晓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834号原告:秦四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德鹏,莒县刘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桂龙。被告:庞晓辉。原告秦四涛与被告张桂龙、庞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秦四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四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秦四涛负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存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