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跣骅对冯德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跣骅,冯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保36号申请人:张跣骅(曾用名张显华),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住临江市。被申请人:冯德军,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住白山市江北区。申请人张跣骅(曾用名张显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德军工资1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定期存款1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跣骅(曾用名张显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冯德军工资10000元,冻结期限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2、冻结张跣骅(曾用名张显华)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案件申请费120元,由张跣骅(曾用名张显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鲁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