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肖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李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35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潘某某,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某某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法院相关费用,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潘某某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且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将查证结果反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证结果表示认同,并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表示本案可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执1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晋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