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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周文与罗季祥、吴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罗季祥,吴丹,罗来保,涂毛毛,南昌市中环互联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1688号原告:周文,女,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区。被告:罗季祥,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吴丹,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罗来保,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涂毛毛,女,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罗来保、涂毛毛共同委托代理人:万小平,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010662895。被告罗来保、涂毛毛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睿奇,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36001608210080。第三人:南昌市中环互联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中山路**号(商会大厦*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1958271Y。法定代表人:刘持海。委托代理人:万绍武,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诉被告罗季祥、吴丹、罗来保、罗毛毛、第三人南昌市中环互联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撤回对被告罗季祥、吴丹、罗来保、涂毛毛、第三人南昌市中环互联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为6350元由原告周文承担。审 判 长 朱 琳人民陪审员 魏 沫人民陪审员 戴玖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聪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