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任广宇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广宇,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747号原告:任广宇,男,1983年7月2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张波,女,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通榆县。任广宇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任广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广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任广宇负担。审判员 色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雯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