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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任广宇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广宇,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747号原告:任广宇,男,1983年7月2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张波,女,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通榆县。任广宇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任广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广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任广宇负担。审判员  色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雯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