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4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荣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荣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初1914号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常宏,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东,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江,公司员工。被告:唐荣东,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荣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心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鸣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