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贺秀林与王斌、王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秀林,王斌,王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198号原告:贺秀林,女,1967年10月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张增曦,神木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王斌,男,1969年12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秀芳,女,1971年2月生,汉族,籍贯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秀林诉被告王斌、王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秀林撤回对被告王斌、王秀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免收。审判员 麻建栋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