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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执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何宇与贾存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宇,贾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保172号申请人:何宇,男,1976年3月1日出生,住平武县南坝镇。被申请人:贾存义,男,1949年5月15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人何宇与被申请人贾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宇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7)川0727财保10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贾存义的银行存款、个人工资20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人何宇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占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