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执11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刘响章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轻东方进出口公司,江苏奥美阳纺织品有限公司,刘响章,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11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轻东方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九区910楼1幢11层,组织机构代码10113XXXX。法定代表人:郭玲,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奥美阳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伟业路8号175室,组织机构代码05023XXXX。法定代表人:刘响章。被执行人:刘响章,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娟,女,1980年6月1日出生。中轻东方进出口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京03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14736899元及利息损失。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刘响章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6292.89元,被执行人江苏奥美阳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324.37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娟名下位于江苏省昆山市的房地产、刘响章名下位于江苏省昆山的房地产进行拍卖,拍卖款共计人民币8050610元,扣除抵押权人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后,将人民币5978841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奥美阳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一部、刘响章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一部、李娟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一部进行拍卖,拍卖款共计人民币9716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将人民币9686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3民初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宁 群审判员 魏志斌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