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上海诺可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黑龙江千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可欣、李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诺可鑫投资合伙企业,黑龙江千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可欣,李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6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诺可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1180号418-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0918086961。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霍廷格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徐辰,男,该企业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千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天安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592737435N。法定代表人:王鸿纯,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可欣,女,1974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李乐,男,1987年1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国华审判员 金银花审判员 姜冰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