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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10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北京牧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牧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10016号原告:北京牧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商务楼16号楼609室。法定代表人:匡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霞,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二办公楼二层6��7、8室。法定代表人:史锐雪,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女,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南路园7楼1门404号。原告北京牧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牧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霞、被告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款254.7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735万元(以254.7万元为基数,乘以5%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3月即开始进行广告合作,原告基于2016年3月的合作信任与被告在2016年9月确认了《万国置地&功夫财经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原告在合作期间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己方义务,并将合同执行进度及时告知被告,但被告并未支付该协议项下的广告款项。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相关负责人邮件沟通,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16年12月双方补充签署了《补充协议》,就关于2016年9月1日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做出补充变更,确认合同已履行情况及认定结算费用为254.7万元,上述款项被告应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每逾期一日被告需要支付尚未支付部分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结算总价的5%。截至原告起诉为止,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故诉至法院,判如所请。被告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牧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款254.7万元;二、被告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牧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12.73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97元,由被告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