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葛广德与曹加彬、陈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广德,曹加彬,陈传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831号原告:葛广德,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曹加彬,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陈传琴,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广德与被告曹加彬、陈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广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