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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葛广德与曹加彬、陈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广德,曹加彬,陈传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831号原告:葛广德,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曹加彬,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陈传琴,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广德与被告曹加彬、陈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广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