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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3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罗忠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罗忠文,邵宽宏,徐克广,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邗江区)文汇东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刘朝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维权,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忠文,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委托代理人:谢辰月,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宽宏,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克广,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发区胜太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邓富义,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忠文、邵宽宏、徐克广、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382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之委托代理人赵维权、被上诉人罗忠文及委托代理人谢辰月,被上诉人邵宽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38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仁怀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1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审 判 长 易 大 刚审 判 员 令狐荣强代理审判员 陈 文 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