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株洲市芦淞区湘咏商贸营销中心与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605号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你院于2017年7月6日委托的(2017)湘020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湘咏商贸营销中心与被执行人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委托函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委托文书我院派员对被执行人高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了扣划。执行中该账户已经于2017年6月15日被我院冻结(见法律文书)。本院认为,贵院2017年7月6日委托执行的被执行人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内容已回复贵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22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贵院委托的(2017)湘0203执140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已回复贵院,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龙云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玉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