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商水县农业局与王爱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水县农业局,王爱悦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311号原告:商水县农业局。组织机构代码:00590704-X。法定代表人:朱怀礼,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麦礼,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爱悦,女,汉族,1964年3月10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祥,河南颖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商水县农业局与被告王爱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事实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原商水县种子公司会计王金学在2005年4月30日帐外为被告出具的80000元购房款收据为无效收据;2、请求判决确认原商水县种子公司与被告王爱悦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事实费用。事实与理由:商水县种子公司是原告为主管机构和开办单位的事业单位,该公司2008年因国家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而被清算终止活动。商水县种子公司改制以前,因对该公司商平路德18间临街房进行出租出售,经当时的农业局领导刘言臣及朱保安、马国旗、被告王爱悦商议研究,将许雪花已经交了50000元钱的第6、7间门面房,房产证暂办证被告王爱悦名下,在被告未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会计王金学为王爱悦出具了一张80000元的购房款收据,此后王爱悦利用自己掌管的印章机盖收据伪造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了契税完税证明,将该两间房屋办理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并据此主张该两间房屋使用权,后因该两间房屋权属及使用权争议被告王爱悦与许雪花产生纠纷一直诉讼,形成了许雪花不断信访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综上所述,被告是通过虚假的方式取得的80000元的购房款收据,伪造“房地产买卖契约”,其实际并没有支付上述购房款,其收据及契约应属无效,为此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商水县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文件商种改【2011】1号通知:将商水县种子公司更名为商水县种子技术服务站。因此,原告商水县农业局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原告,故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水县农业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中喜审判员 杨立军审判员 邝玉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