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刑终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廖克生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61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克生,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克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509号刑事判决,认定廖克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廖克生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克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廖克生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克生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5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亚莉审 判 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孙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