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行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署阶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审第三人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不履行城乡建设管理职责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署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01行终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署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6号。法定代表人鹿山,厅长。委托代理人周志红,系该厅法规处副调研员。原审第三人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竹岭路四合院。法定代表人向璞,董事长。上诉人陈署阶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审第三人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不履行城乡建设管理职责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1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陈署阶于2016年10月27日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邮寄举报信一封,请求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查处理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的违法分包行为。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6年11月14日向永州市住建局出具《信访事项交办书》,以涉案举报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为由,将涉案举报事项转交永州市住建局办理。同日,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向陈署阶作出《信访事项告知书》,告知陈署阶其信访事项属于永州市住建局的职权范围,根据《湖南省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将有关材料交永州市住建局处理。永州市住建局收到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信访事项交办书》后,将涉案举报事项交由XX县住建局办理。XX县住建局经过调查核实,于2017年1月20日向永州市住建局作出《关于举报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有违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回复》。2017年1月22日,XX县住建局向陈署阶作出《关于陈署阶举报信的回复》,认定:在现有证据条件下无法认定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另查明,陈署阶曾就其与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并已审理终结。本案的涉案工程项目施工地在湖南省永州市XX县东田镇。2017年1月10日,陈署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原审认为,《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稽[2014]166号)第五条规定:“举报受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本案中,因涉案工程项目施工地在湖南省永州市XX县东田镇,陈署阶所举报的涉案违法分包行为属于XX县住建局的查处职责范围,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陈署阶的举报事项转交有权处理的下级主管部门,并依法告知陈署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陈署阶认为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以自己的名义应将举报事项的查处结果告知陈署阶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本案陈署阶举报的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分包行为,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法定查处职责范围。陈署阶提交的举报信实为执法申请,不属于信访事项。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陈署阶的举报事项作为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与否与陈署阶没有利害关系。原审认为,本案中陈署阶因认为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的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其人身伤害,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要求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处,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应认定其与该处理有利害关系,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故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署阶的诉讼请求。陈署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XX住建局给予上诉人的《关于陈署阶举报信的回复》,不等同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上诉人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后的告知行为。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拒绝以自己的名义将处理结果告知上诉人是对自己法定职责的推诿。请求:1、撤销原判;2、确认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未将举报事项查处结果告知上诉人的行为违法;3、判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将上诉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告知上诉人;4、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已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陈署阶以湖南中大建筑有限公司在永州市XX县东田镇负责施工的移民点安置工程涉嫌违法分包为由,请求行政机关进行查处。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陈署阶应向涉嫌违法分包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陈署阶邮寄的举报信后,依法根据管理职责及管辖权限的规定,将涉案举报材料转交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并将转交情况书面告知了陈署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确履行了法定职责。对陈署阶举报的涉嫌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结果,应由实际查处的行政机关告知陈署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没有告知陈署阶查处结果的义务。本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陈署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陈署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 永审判员 柳 明审判员 吴树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景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