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2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殷稳战与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稳战,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殷稳战,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临泉县田桥乡老杨庄行政村大殷庄。被执行人: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裕和路。法定代表人:赵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殷稳战与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位于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颍河路南侧证号为阜开国用(2011)A110075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阜阳市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位于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颍河路南侧证号为阜开国用(2011)A110075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耘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