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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广州优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胡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优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胡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578号申请人:广州优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聂冬梅。委托代理人:孙大新,该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胡岳,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申请人广州优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7]第94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广州优视电子有限公司申请认为:1、被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记录是其伪造的,被申请人在自行离职并拿到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的薪水后,为获得更多利益要求申请人支付其未实际工作时间的薪水,在未能如愿后,强行闯入申请人开发部抢走考勤机,且自己破解管理员密码进入考勤系统获取并删改了考勤数据。仲裁时,被申请人也当庭承认抢夺考勤机并破解密码的事实,故原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实际工作时间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是以技术合伙人的身份加入申请人公司,其以技术出资来获得公司的业绩分红,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非单纯的劳动关系。在合作期间,申请人明确告知被申请人需要配合公司开发部员工的��作进度上下班,但被申请人并未遵照双方约定,造成严重拖延开发进度,在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时到场配合开发部工作进度和增加人手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即提出无法合作并要求解除双方的合作关系,并于第二天就未再到场。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达成按照被申请人实际到场工作时间结算其酬劳的意见,并以电子文件的方式发送给被申请人,明确列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服务期间的具体时间,该电子文件由被申请人以图片签名确认的方式回复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确认后,向其足额发放了全部薪酬。该电子文件是认定被申请人实际工作时间和应得酬劳的关键性证据,但被申请人刻意隐瞒并拒绝提供,导致原仲裁裁决不公正。据此请求:1、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字[2017]第943号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胡岳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仲裁时伪造证据及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本院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依据并不充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对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优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7]第943号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优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璟审判员 许 群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洁云庄婉宜 微信公众号“”